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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收定金后反悔拒卖房 法院暖心调解化纠纷
来源:怀远法院 阅读量:10000 2026-08-21 11:24:24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柔性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原告因购房需求,通过某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支付购房定金。不料,被告收取定金后,无故拖延配合办理余下手续,事后明确拒绝售房,单方终止交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本案系卖方单方违约引发的定金赔付纠纷。考虑到房产纠纷涉及大额财产权益,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时间与精力损耗,法官优先组织开展诉中调解。

调解期间,法官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的方式开展工作。针对被告单方毁约行为,法官结合相关规定,向其释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单方无正当理由违约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同时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劝导其理性正视自身过错。同时,法官向原告客观分析诉讼利弊及时间成本,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理性化解纠纷。在法官情理法兼具的耐心疏导下,双方摒弃对立情绪、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6000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法官提醒

房屋买卖是重大民事财产交易,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民事交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不得随意单方违约、无故反悔,随意毁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务必区分“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若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收受方只需退还订金;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虽无双倍返还的法律义务,但仍需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而定金则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法官在此提醒,交易全过程需妥善保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违约情形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怀远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