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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走后门”打官司不成反惹官司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行为无效
来源: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鑫悦 薛中卫 阅读量:10000 2026-08-20 17:57:36

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鑫悦  薛中卫)遭遇纠纷维权,应当依靠法律程序,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迷信“熟人关系”“花钱打点”的捷径,干预案件办理,最终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陷入法律风险。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部分委托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判令返还相应款项。

2023年7月,王某某因经济纠纷欲维权,经人介绍结识李某某并委托其代为处理在外省的案件。期间,李某某以请客吃饭、走关系、调查费、诉讼费、借款等各种名目,累计向王某某索要钱款达106849.5元。后经查实,李某某实际支出律师费16000元及诉讼费6002.5元。王某某认为李某某索要款项超出其所请托事务所需的合理范围,属于欠款,李某某理应归还,进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返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成立事实委托关系。但王某某委托李某某处理案件时,明知李某某部分钱款用于“请客吃饭、走关系”,该请托行为意图通过非正常手段影响司法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财产应予返还。扣除李某某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已还款等,法院认定李某某还应返还王某某79177元。因双方对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均有过错,对王某某主张的按同期银行LPR的1.5倍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79177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任何试图突破法律规则、依靠人情关系“走捷径”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无效民事行为后续处置作出明确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为本案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清晰界定了违规托关系办案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划分。

司法实践中,不少群众遭遇纠纷、办事受阻时,轻信“找熟人、托关系、花钱打点”的偏方,妄图绕过正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事实上,此类以疏通人脉、干预司法和政务秩序为目的的私下委托,自始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即便法院依法判令返还部分款项,委托人也将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损失;若涉案款项已被挥霍、挪用或用于违法活动,还可能面临款项无法全额追回的风险。

更值得警惕的是,违规托关系、花钱打点干预司法办案、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涉嫌行贿、妨害司法等刑事犯罪,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维权之路无捷径,唯有依法办事、依规维权,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