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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荒不是小事 失火毁林一审获刑又赔钱
来源:通讯员 张驰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6-08-20 14:42:22

“我只是烧个草,没想到会烧到山上去。”庭审中,倪某懊悔不已。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倪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判令其支付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70435元及专家评估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4日13时许,倪某为清理其承包的田地杂草,点燃田地中央荒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倪某扑救无效后请求村集体帮助灭火,火势蔓延至其他山场,烧毁多户村民商品林,至当日17时许,明火方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9亩。案发后,倪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另经专家评估,倪某的失火行为导致25000余平方米森林被烧毁,区域内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完全丧失,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70435元。

法院认为,倪某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倪某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防火区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破坏生态系统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倪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费用。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生态保护理念的深化,破坏环境者不仅要面临人身自由的剥夺,还要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通讯员 张驰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