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债务人实际困难,纠纷实质化解。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一批机电设备,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约定好设备单价、交付标准及送货地点。随后,原告依约备货,按时将设备送至指定施工现场。
合作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余万元。结算完毕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拖延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核查供货单据、结算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鉴于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纠纷持续僵持,法官决定优先组织调解,力求高效化解矛盾。
调解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原告主张被告全额支付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弥补自身经济损失;被告称并非恶意拖欠,因流动资金短缺,无法一次性结清欠款,希望分期还款。
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被告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履约、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明确其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履约将面临强制执行、信用受损等后果。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以分期方式清偿剩余货款,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约,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市场交易过程中,诚信履约是商事主体的基本准则。日常买卖合作中,双方应尽量签订规范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交易价格、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摒弃“口头约定、熟人办事”的侥幸心理,从源头规避交易风险。交易全程需妥善留存送货单、对账结算单、转账记录、催款凭证等证据,保障自身维权有据。同时,商事主体应坚守诚信经营理念,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切勿因资金周转问题恶意拖欠款项。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维权。法院调解兼顾法理与情理,既能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能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守护市场交易秩序。(怀远县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