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经担任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多年,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2026年1月,我退休后入职一所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的日常考勤和岗位管理等。可是,该学校经常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请问,面对学校拖欠工资的情形,我该如何维权呢?
读者:安浩
安浩读者:人社部等5部门印发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将超龄劳动者因基本权益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和劳动监察的范围。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说,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超龄劳动者,在基本权益被侵犯时,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在加班或劳动报酬方面发生争议,超龄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人社局投诉。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加班条件、程序和时长,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超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其向超龄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人社部门应视用人单位的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面对学校拖欠工资的行为,你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潘家永)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