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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就能享受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
皖港澳律所合伙联营新规出炉释放制度红利
来源:安徽法治报记者 周莹莹 阅读量:10000 2026-08-17 09:31:39

8月13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于8月2日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紧扣我省对外开放和企业“走出去”法治需求,细化皖港澳律所联营准入、审批、执业、监管全流程规范。这标志着皖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把好联营“入口关”

《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我省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对参与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分别设定了明确的资质门槛。

申请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拥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本所设在我省,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我省设立分所;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我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合伙联营申请主体。

申请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须根据当地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澳门,具有执业资质;从事实质性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必须是当地注册的执业律师;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申请联营前3年内未受过当地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由“联营字号+安徽+联营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合计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香港、澳门一方律师事务所单独或合计出资比例均应当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计不得少于10人。

此外,《实施办法》还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须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联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订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对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划定业务“边界线”

《实施办法》严格区分内地与港澳法律事务执业范围,对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受理作出明确规范。

合肥市为创新试点区域。该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但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受理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应当交由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承办。

省内其他市为非创新试点区域。该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托合伙联营平台,市场主体可以一站式获取内地、港澳跨境法律服务,借助港澳律所全球合作网络高效解决境外投融资、商事纠纷等法律需求,推动皖港澳法律服务规则衔接、资源互通、人才互鉴。

织密执业“安全网”

《实施办法》建立了年度报告、动态核查、日常监管、退出管理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联营执业合规有序。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省司法厅的年度检查考核,提交年度联营情况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依法纳税凭证、人员变动情况等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联营律师事务所存在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或内部管理突出问题的,由设立地市司法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不能保持《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准予合伙联营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合伙联营期限届满,联营各方决议不再延续的;合伙联营过程中出现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或合伙联营各方决议自行解散的;联营律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合伙联营各方或其中一方的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注销、不再存续的,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合伙联营的资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联营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由省司法厅予以注销。(安徽法治报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