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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为躲债串通转移工程尾款终获刑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6-08-12 16:25:55

本网讯(通讯员 陈月 记者 吴文珍)明明账上没钱,却暗中借用第三方账户悄悄转移工程尾款,甚至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导致法院生效调解书成一纸空文。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3年,被告单位安徽某建设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该建设公司分期支付对方货款共计16万元。协议生效后,该公司迟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案件随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甲得知公司尚有一笔36万余元的工程尾款待结算。为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院执行,夏某甲与夏某乙密谋串通,刻意转移该笔工程款。夏某乙在明知涉案公司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络第三方公司,商定由第三方代收该笔工程尾款。

此后,工程发包方按要求将361507.86元工程尾款转入第三方公司账户,扣除相关税费后,剩余329867.64元资金被进一步转移至夏某乙女儿的个人账户。经查,其中22万元被用于偿还个人银行贷款,直接导致生效调解文书难以执行。

案发后,夏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夏某乙主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夏某甲亲属代为缴纳2万元执行款,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某建设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夏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导策划财产转移行为;被告人夏某乙协助实施转移财产行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合考量全案事实、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结合二被告人自首、部分履行债务、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夏某乙年逾七旬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安徽某建设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夏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夏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