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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宣传图”怎么使用我的照片?
来源:李艳平 阅读量:10000 2026-08-07 09:15:08

“流量”经济时代,“网红”肖像兼具人格属性与商业价值,属于可变现的无形资产。而部分商家正是被利益驱使,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带货引流,该行为是否侵权?

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任桥法庭审结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商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悉,某平台博主小琴(有一定粉丝量)于2025年4月底在某平台发布了一篇旅游笔记,并分享了自己的穿搭照片。同一时间,电商经营者小何未经小琴任何授权,擅自截取其2张穿搭照片用作自家店铺项链饰品的商品宣传图。商品标价明确单价17.96元,优惠后单价8.95元,截至案件开庭已累计售出115单。

小琴发现小何的侵权行为后,遂与小何沟通,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下架图片。但小何仍未整改,小琴诉至法院依法维权。另查,直至案件开庭,小何才将店铺宣传图(小琴肖像图片)下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何未经小琴同意,使用小琴的肖像照片用作自己网店的商品宣传图,已构成对小琴肖像权的侵害,小何对此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关于小琴诉请的请求小何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开庭时小何已删除案涉侵权链接,小琴对此予以确认,小何无需再履行。

关于对小琴请求判令小何在涉案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小何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琴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损失,本案中,因小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原被告庭审中认可小何使用小琴拍摄的照片销售项链共计115单,销售额在900元至2065元之间,也难以查明案涉店铺因使用小琴肖像行为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职业、影响范围、被告店铺案涉产品销售情况、产品价格、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支持小琴经济损失1500元,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小琴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因小琴未提供维权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据,本院对小琴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一、小何在其经营的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向小琴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声明连续保留十五日。二、小何向小琴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讯员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