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无法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陈某陈述,2011年8月,蒋某因施工需要向陈某采购窗帘、自流平等工程材料,并要求陈某提供材料运输、现场铺装等配套服务。交易过程中,部分款项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支付,但尚有一笔尾款始终未付。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向蒋某催讨款项均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蒋某提出抗辩称:其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批货物系其为案外人孙某代收,不存在由其给付陈某货款的情况,且案涉欠款至今已逾十年,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蒋某认为陈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陈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据此,陈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于2013年8月届满。因陈某未能证明在该期间内向蒋某催讨过货款,即未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届满后,债务人便获得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在日常交易中,权利人应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上门催讨、邮寄催讨函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若在时效内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即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否则,即便债权真实存在,亦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通讯员 杨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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