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21周岁,于今年7月大学营销专业本科才毕业,可学校早就结束了课程,让同学们自主安排。有的同学选择留校准备毕业论文或复习考研,有的则选择去实习或打工。我则找了一家传媒公司上班,岗位为剪辑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我除每天都要通过钉钉打卡参加公司考勤外,手头还有公司发给的员工守则要学习和遵守,但公司与我签的却是一份实习协议。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实习还是劳动就业?读者:李传峰
李传峰读者: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你与传媒公司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这有别于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是指由所在高校根据教学需要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其实质是学校教学的延伸,因此不视为就业,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你并不是通过学校安排进入传媒公司的,且你所学专业并非剪辑,显然不是学校教学的延伸,因此,不应认定为实习,而是以就业为目的。
你进入传媒公司后,要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员工守则等制度,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亦按月向你支付工资,显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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