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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调解促双赢 法官化解劳动争议案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6-07-30 11:04:01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实际困难,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方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担任运营经理,实际用工单位为芜湖某公司。2025年8月31日,因项目结束,芜湖某公司与方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协议履行期间,公司支付9500元后,剩余9500元一直未付。方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方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着力从源头实质化解矛盾。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耐心倾听各自诉求。

“说好的19000元给了一半就不给了,法官你说这是什么道理?”方某气愤地说。

“法官,不是我们不给,是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一次性实在拿不出来。”公司代表坦言。

针对公司一方,承办法官既系统解读了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企业经营实际,为其算好“经济账”“时间账”,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主动承担责任;面对方某,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安抚其情绪,理解其维权的心情,另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引导其合理评估诉讼成本与风险,形成理性的诉讼预期。整个调解过程始终贯穿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芜湖某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00元,方某同意公司分两次付清。日前全部款项已分期履行完毕。

该案的妥善化解,既化解了劳动争议纠纷,又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应当审慎评估协议内容,对“一揽子”结清条款保持必要的警惕;一旦签字确认,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协议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企业而言,经营困难不能成为拖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但企业如能主动与劳动者坦诚协商,展现解决问题诚意,既有助于促成调解、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声誉。 (俞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