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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 60 岁未享养老保险遭辞退 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6-07-30 19:37:40

案例回顾:刘某于2013年7月入职某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点焊工、下料工等工作,系肢体三级残疾人。2023年9月,刘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仍继续留用。2025年3月,公司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将刘某辞退,未支付任何补偿。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高温补贴等。公司辩称刘某已达退休年龄,终止合同不违法,且已发放降温物品,无需支付高温补贴。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刘某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继续有效。公司单方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按法定标准支持最近一年额度。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7423.36元、未休年假工资480.8元、高温津贴465元,合计58369.16元。

专家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缴社保,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高温津贴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物品替代,未休年假工资受仲裁时效约束,一般支持近一年额度。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超龄”“协商放弃”等理由拒绝参保。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职工,双方仍属劳动关系,辞退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高温天气用工必须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实物福利不能折抵。职工应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辞退通知等证据,超龄务工被无故辞退的,可通过仲裁、诉讼主张经济补偿、年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合法权益。(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