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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款“迷路”之后......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6-07-29 17:47:38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因截留本应属于原告的路灯赔偿款7600元被诉至法院,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限期返还全部款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2年,被告所属车辆因交通事故撞毁原告路灯一盏。经被告同意,保险公司将7600元赔偿款转入被告账户,委托其转交原告。然而被告收款后迟迟未予转账,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释明,该笔款项系保险公司定向赔付给原告的损失补偿,被告仅是代收转交,截留该款缺乏法律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若判决需承担败诉及诉讼费用等后果。同时,法官也向原告说明诉讼周期成本,建议给予被告合理履行期限。经多轮“背对背”沟通,被告认识到行为不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限期返还原告76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虽非主动骗取款项,但其代收赔偿款后拒不转交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底线。这笔钱从保险公司划出的那一刻起,就带着明确的“归属标签”——它是用来赔偿路灯损失的,而非被告的意外之财。被告以“代收”之名行“占用”之实,表面看是临时保管出了问题,本质上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漠视。

法庭在调解过程中着重指出,不当得利制度的底层逻辑,正是为了校正这种“权益归属错位”的现象。法律不会关注得利人是主动“伸手”还是被动“接钱”,只要没有合法理由继续持有,就必须返还。被告从最初的不以为意,到庭上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这正是法治观念内化的过程。

值得肯定的是,双方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被告当庭同意履行返还义务,避免了判决带来的对抗升级。这起案件也提醒每一个人: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哪怕暂时落入手中,也终究要归还。守住诚信,既是做人的本分,也是避免卷入诉讼纷争的最好屏障。(怀远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