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从事大棚钢管销售生意,被告因种植草莓需要搭建钢管大棚,多次从原告处采购钢管,累计欠款5264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20000元,扣除押金2000元后,尚欠3064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销售明细单据上均有签名确认,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还款能力与履行期限。为实质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阐明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指出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体谅被告种植经营的实际困难。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支付货款30642元,并承担保单保函费用500元;若任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但折射出市场经济中诚信守约的核心要义。被告在销售单据上签字确认,系对其与原告之间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自认,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商事交易中要强化书面契约意识,切勿因“熟人合作”而忽视证据留存;同时,债务履行中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一旦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将面临财产查封、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诚信记录也将受损。调解协议约定的“逾期可申请全额执行”条款,既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债务人按时履约的有力约束,体现了法律鼓励调解、督促自动履行的价值导向。(怀远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