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电焊工岗位干了20多年,退休后因闲得慌,于是又到某公司重新做起了电焊工。公司要求我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公司特别说明: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问,我与该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读者:何辉
何辉读者:为使超龄劳动者“劳有所得、权有所护”,人社部等5部门不久前印发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据此,超龄劳动者既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包括依法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需要说明的是,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受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故不适用《暂行规定》。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称为“不完全劳动关系”,可见,我国目前的用工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分别适用劳动法、《暂行规定》和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实行考勤、奖罚,按月固定发薪,那双方建立的就是“不完全劳动关系”。
本案中,由于你与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不完全劳动关系”,而非纯粹的劳务关系,故该公司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障你的基本权益。(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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