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蚌埠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科技公司认为,王某华是商贸公司、合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安徽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华利用商贸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后向科技公司订做采购“优背无痕S9款”货物,利用网络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货物,供应链公司作为品牌商提供专利。因此,科技公司将商贸公司、网络公司、供应链公司、王某华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并对所有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三公司银行账户。
网络公司和供应链公司情绪激动,表示其与本案无关,且时值年底,查封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妨碍给职工发放工资及过节费用。经初步审查,承办法官认为两公司与本案关系不大,承担责任可能性较低,于是询问申请人起诉该两家公司的依据,并告知保全不当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申请人坚决不同意解封。司法实践中,在申请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解封,但本案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蚌山区法院经研判,认为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可能,依职权对两家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解封,另商贸公司提供财产担保要求解封账户,蚌山区法院也予以准许。该案现已审理终结,除商贸公司外,其余被告均不承担责任。
主要做法
一是审慎适用财产保全,防止保全异化为诉讼施压工具。财产保全制度,意在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但保全措施,特别是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直接关系企业生存与员工生计。蚌山区法院在审查后,未机械固守“申请人不同意即不予解封”的一般模式,而是主动审查被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及时甄别原告可能存在滥用诉权的风险,体现了对保全措施必要性和适当性的严格把关。
二是依法依职权及时解封,展现司法担当与纠错效率。在被保全企业与案件关联不大,且因账户冻结至年底工资发放受阻,经营严重受困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拘泥于程序行事,而是主动研判风险,依职权对明显不应承担责任的企业先行解封,这一做法既避免了因保全不当给案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防止了法院在保全错误时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展现了人民法院及时纠偏的程序担当。
三是注重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保障原告通过诉讼维权的程序性权利,另一方面充分关注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经营需求,对确与争议无关的企业,及时解除保全,对提供其他担保的被保全企业也准许置换保全标的,这种灵活运用担保置换、部分解封的做法,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是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慎行使司法职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坚持依法保护与适度干预相结合,有效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对于规范财产保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 聂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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