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拖欠玻璃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原告某玻璃供应商诉称,被告向其购买玻璃制品,累计欠付货款18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按月利率2%计息。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货款6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中查明,双方对欠款事实争议不大,主要分歧在于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诉请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达24%,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法官遂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限期偿还货款6000元;若逾期未付,则需以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即LPR的4倍)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收货后未按期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原本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为月利率2%,折算年利率达2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市场基准利率的合理浮动区间,来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适当标准。该标准并非固定数值,而是随经济形势动态调整,既能避免固定利率在通胀或通缩环境下显失公平,又能有效约束过高的违约金约定,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谋取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
法定利率的合理适用,折射出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防止利益失衡之间的审慎考量。市场主体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时,应秉持公平理念,避免约定畸高利率,否则在诉讼中难以获得全额支持。法律保护的并非最高收益,而是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守约方获得合理补偿,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二者之间的平衡,正是司法裁判追求的价值目标。(怀远县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