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长期失联、下落不明,不仅给家庭带来伤痛,也会造成人身、财产法律关系长期悬置。
2026年2月,申请人骆某来到固镇县人民法院任桥法庭,申请宣告其姐姐骆某失踪,固镇法院任桥法庭依法审结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骆某梦,女,1983 年 7 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 340323........xxxx,系申请人骆某的姐姐。骆某梦于二十多年前与其父母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骆某梦至今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对此出具证明并已将骆某梦的户籍予以冻结。
申请人骆某申请宣告骆某梦失踪后,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在环球日报发出寻找骆某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骆某梦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骆某提交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固镇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及盖有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佐证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姐妹关系、骆某梦自二十余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下落不明年满两年的事实,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申请人骆某愿意作为骆某梦的财产代管人,固镇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尊重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依法判决:一、宣告骆某梦失踪。二、指定骆某为失踪人骆某梦的财产代管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通讯员 李艳平)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