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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无小事 落笔先明责
空白处签个名,竟被起诉要求还债
法院:未明示署名身份无需共同偿还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6-07-23 11:28:57

碍于亲友情面,在借贷文书上随手签个名,这种看似无心的“顺手之举”,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成为决定数万元债务归属的关键证据。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结合文书署名位置、签字人身份标注及案件其他事实进行综合研判,认定被告詹某仅在承诺书空白处签字,且未注明借款人或担保人身份,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类似“人情签字”行为划清了法律边界,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权责意识警钟。

2023年6月,赵某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足,向李某筹措借款。双方协商约定:由李某作为主借款人向银行贷款20万元,赵某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李某从中划出10万元转借给赵某。

同年7月29日,李某按照赵某指示,将该笔款项划转至第三方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迟迟未能按期还款。经李某多次催收,赵某出具写明本人身份信息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在此次出具承诺书的过程中,案外人詹某在承诺书空白位置签字确认。此后赵某仍长期拖欠款项未付,李某遂将赵某、詹某一同诉至法院,主张詹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即代表自愿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一点:詹某在承诺书空白处签名,是否足以认定其与李某之间成立了共同借款关系或保证担保关系?法院经庭审调查和证据审查后认为,詹某的签名位置位于文书底部空白区域,未紧随“借款人”“保证人”等身份标识之后,整个承诺书正文中亦未出现任何指向詹某义务的条款。同时,李某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书面协议或其他辅助证据,用以证明詹某曾以口头或行为方式明示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

在法律适用层面,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认为,詹某的签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身份不明的署名”,既不能当然解释为共同借款,也不能推定为保证担保。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故判决驳回其对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赵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和借条出具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万余元及合法范围内的利息。

这一判决结果看似对詹某“网开一面”,但并不意味着随意签字没有代价。事实上,詹某虽在本案中免予民事责任,但其已被卷入诉讼程序,耗费了时间、精力和应诉成本,且个人信用评价和社交关系中也可能留下隐性影响。

法官在判后释法中进一步指出,签名在法律上具有意思表示的功能,尤其在借贷等经济活动中,签字位置、上下文语境、是否注明身份、是否附加义务性文字,都是法院综合判定签字人真实意图的重要依据。同一份文书上,签在“借款人”之后与签在页面空白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签名为“见证人”还是“保证人”,责任边界也有天壤之别。

法官提醒:

碍于亲友情面,随意在借贷文书空白处签字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极易引发纠纷。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直接决定签字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提示广大群众,签名无小事,落笔即有责。签名位置、身份标注、真实意思表示是判定还款责任的核心要素。一张借条、一份承诺书,承载的不只是资金往来,更是清晰划分法律责任的书面依据。出借人与签字人均应提升法律风险意识:出借人要将债权、责任条款书写完整明确;签字人签字前务必通读全文、看清权责;双方均需妥善留存交易凭证、标注款项用途,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每一笔借款权责明晰、每一份责任有据可依。(安徽法治报记者 梅觉明 通讯员 周慧 漫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