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血缘关系,也非法定继承人,但在他人年老生病时给予悉心照料、去世后操办后事,这样的人能否分得遗产?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判决对孤寡老人扶养较多的同村居民小王适当分得遗产。
据了解,小王(化名)与老李(化名)同村居住,二人无血缘关系,亦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老李年老体弱,生病住院期间,小王主动前往照顾。出院后,老李将银行卡交予小王保管。此后,小王承担起日常照看责任,并在老李去世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
老李留有遗产,但无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未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当地民政局因此成为老李的遗产管理人,而小王以其对老李扶养较多为由,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分得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生前未立遗嘱,且无继承人。小王虽不是老李的继承人,亦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其在老李生前接送就医、日常探望,给予实际帮助与照顾,并在老李去世后操办了丧葬、支付相关费用。这些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结合老李的年龄、遗产情况以及小王和老李生前联系紧密度、主要照顾时长、照顾方式和付出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小王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赋予非遗产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传统美德的鼓励与发扬。”法官同时指出,此类人群参与分配,有利于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导向,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扶养功能,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邻里互助、尊老助老本身就是社会所倡导的,不能单纯以分得遗产的多少作为唯一评价。
业内人士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被称为“酌情分得遗产权”,相较于原继承法放宽了适用条件。扶养不仅限于经济资助和供养,还应包括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扶养时长、情感投入、经济支出等因素判定分配比例。
在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的当下,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旨在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避免因身份关系忽视实际扶养贡献者的权益。小王与老李的故事,是法律与温情的交汇,当血缘不再是衡量亲情的唯一标尺,当善意得到法律的认可与回报,尊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便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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