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移动板房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移动板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三套板房及八张配套床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天28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租赁期间,被告仅支付2500元后便未再付款,余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阅卷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明确,具备较好的调解基础。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一次性付清。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阐明拖欠租金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解被告暂时的经营困境,权衡诉讼周期与回款速度。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确认被告欠付租赁费32850元,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被告另行支付原告律师费3500元;协议特别约定了“违约加速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但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风险值得各市场主体警醒。
首先,诚信履约是市场交易的基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交付板房和床铺,履行了己方义务。被告长期拖欠租赁费,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交易信任。
其次,书面合同是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对租金标准、交付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这为后续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实践中不少租赁纠纷因口头约定、权责不清而陷入“扯皮”,提醒市场主体务必重视书面合同,明确租金支付周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把风险防控做在前面。
本案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是法官在充分考量被告履行能力后给出的“喘息之机”,但这绝非对违约行为的纵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即执行全部余款并加收3000元违约金”的条款,这根“高压线”时刻警示:法律可以给予宽容,但宽容有度;若再次失信,将面临强制执行措施与信用惩戒的双重打击。
最后,希望各市场主体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正确认知,共同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怀远县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