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法理兼顾情理的原则,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被告经营生物质燃料生产,主动联系原告,提出租赁原告名下土地、大棚及附属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经初步协商达成租赁意向后,被告先行向原告支付1万元定金,原告依约将土地、大棚及房屋等交付被告使用。然而,被告自租赁以来,只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赁费一再拖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租赁费用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虽可快速定分止争,但容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细致梳理案件事实、核对租金收付明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被告拖欠租金的违约性质及拒不履约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原告理性考量纠纷解决成本。
经法官多轮沟通、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租金5万余元后,剩余6万余元款项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若有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至此,该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日常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此类纠纷看似简单,却直接关乎群众财产权益与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及违约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合作、订立租赁合同时,需明确租金标准、付款周期、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留存交易凭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履约底线,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无故违约。若产生租赁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怀远法院)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