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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途中遭遇伤害 尚未购票乘客也能索要赔偿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6-07-16 16:46:21

编辑同志:我在乘坐一家客运公司的客车时,因司机超速驾驶,遇前方来车突然急刹,导致我摔倒受伤。面对我索要赔偿,客运公司以我还没有购买车票,且当时明明有空位,而我却随意站立、走动,更谈不上系安全带为由拒绝。请问:在司机并没有提醒的情况下,客运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妍妍 

李妍妍读者:客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方面,客运公司难辞其咎。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本案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你未系安全带和随意站立、走动的行为,未尽相应告知义务,无疑与之相违。而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保障乘客安全是承运人法定的、强制性核心义务,该义务涵盖所有经其许可乘车的旅客,并不因旅客是否支付票款而有所区别或免除,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旅客未支付票价,并不代表其放弃自身安全保障权益。

同时,承运人免除责任的情形,仅限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系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而本案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客运公司驾驶员超速、急刹,未做到平稳驾驶,并非源于你的自身健康原因,也非因为你希望、放任自己受到伤害,或者是因为你严重不负责任、极端疏忽,即你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另一方面,你应当自担一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正因为你违反了对应规定,且如果你系了安全带,不随意站立、走动,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即对损害存在过错,决定了你应当自担10%-20%的责任。(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