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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上头电子烟” 非法经营被判刑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张津 阅读量:10000 2026-07-16 09:17:37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张津)以为是条“来钱快”的路子,结果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上头电子烟”案件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因无证贩卖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2025年11月至12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原料,组装成替来他明上头电子烟成品,非法出售给殷某某。殷某某则通过微信渠道在合肥市瑶海区等地进行售卖,获取非法利益。

然而“好景不长”,202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直扑殷某某住处,当场查获上头电子烟271个,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查获的电子烟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2026年1月15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电子烟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方可合法经营。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无证经营管制类电子烟产品,经营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严重扰乱烟草专卖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办案中,检察机关同时发现,涉案“上头电子烟”含有替来他明有害成分,面向社会公众扩散,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移送相关线索,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履职。

2026年4月,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殷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同时责令李某某与殷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安部禁毒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明确将替来他明增列为管制物质。检察官提醒,所谓“上头电子烟”并非普通电子烟,大多掺杂替来他明、合成大麻素等违禁有害成分,隐蔽性强、成瘾性高,对人体神经系统损害极大。未经许可私自生产、组装、售卖各类电子烟,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数额达标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呼吁广大群众切勿为谋取私利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终将受到刑事惩处。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