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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房顶私建“宠物园” 住户可独自提起行政诉讼吗?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6-07-15 17:02:10

编辑同志:我居住在一处小区单元的顶层。一个月前,楼下业主方某私自在楼顶隔热层上加建钢棚,用以饲养宠物。因无法阻止,我曾申请作为职能部门的政府执法局查处,但其以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必须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共同申请为由置之不理。请问:针对执法局的不作为行为,我可以一个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执法局履行职责吗?

读者:郭秀秀 

郭秀秀读者:你可以独自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执法局履行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即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与之对应,你能否提起诉讼同样取决于你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回答是肯定的:一方面,你作为顶层房屋的所有人,房顶与隔热层存在直接物理接触,而隔热层是封闭的非居住空间,加建钢棚后,不仅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而且带来诸多干扰,如人员走动、宠物鸣叫产生的噪音,臭味、粪便、羽毛造成的环境污染,承重变化可能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甚至出现漏水等,都与你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隔热层虽属同单元业主共有,但共有的属性并不排斥对你的特定权益的保护,即业主共有利益的集体性,不能成为剥夺你寻求公力救济的理由。执法局作为查处违章建筑的政府职能部门,本应对你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进而作出处理,却对你的查处申请,借口不是你一个人的事,必须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共同申请而置之不理,无疑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