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花费8.6万元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商家多次承诺车辆为“原版原漆精品车、无事故、无换件”,实则车辆曾发生事故、多处部件曾受损维修。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5月,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一辆轿车,交易过程中,销售人员张某先多次作出明确承诺,宣称案涉车辆为精品车辆、原版原漆,无任何事故、无部件更换、无泡水问题,整车螺丝均未拆卸。李某基于商家的专业承诺,对车辆车况深信不疑。因案涉车辆登记在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名下,李某实地前往该公司门店查验车辆后,按约定支付8.6万元购车款,后续由该销售公司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然而,李某提车数月后,通过专业渠道核查车辆记录发现,这辆所谓的“精品车”早在数年前就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车辆多部位曾受损维修和更换,与其购车时张某的承诺完全不符。在与张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中,二手车销售公司认为,公司并非案涉车辆的销售方,该车辆的销售系张某个人行为,公司并未收到购车款,车辆虽登记在公司名下并由公司完成过户,但实际系张某借用公司资质上户并进行买卖交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的交易地点在二手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并由公司完成过户,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与其接洽的销售人员张某能够代表公司。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二手车销售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为,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该案中,销售方对车辆状况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这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关键因素。但经向保险公司调取车辆出险记录和维修记录后发现,案涉车辆的状况与销售方的承诺严重不符。销售方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了解车辆真实状况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据此,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解除李某与二手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公司向李某退还购车款8.6万元并赔偿25.8万元,李某交还案涉车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谈及该案审理要点及行业治理,承办法官表示,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消费者相较于商家处于弱势地位,这也让如实告知车况成为二手车经营者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商家凭借信息优势隐瞒事故、维修、换件等真实车况,虚构精品车况误导消费者,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法官介绍,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各类消费欺诈行为零容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该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判决商家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不诚信经营行为的严厉惩戒。同时,法官提醒广大二手车消费者,购车时务必留存商家关于车况的书面、聊天记录等承诺凭证,主动查验车辆出险、维修记录。若遭遇商家虚假宣传、隐瞒车况等欺诈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安徽法治报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倪伟 赵思远 王君 光华/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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