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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逃债“送”房给儿子
来源: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月 阅读量:10000 2026-07-10 19:24:36

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月)背负47万元欠款拒不偿还,还铤而走险,擅自将共有房产无偿过户至子女名下,恶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盛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4年9月,被告人盛某某与其丈夫方某某因借贷纠纷被债权人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明确由盛某某夫妇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共计47万元,并承担3000元律师费用。调解协议生效后,盛某某夫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2024年12月,该案执行到位4900元,剩余款项长期未能兑现。经查,曾于2013年购置滁州市一处房产,房产登记为其与儿子孙某某共同共有。2025年2月13日,盛某某赶在法院查封前一天,擅自将该共有房产无偿变更登记至孙某某名下,致使生效裁定难以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查实相关线索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6年2月24日,盛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知有可供执行财产却恶意转移、隐匿,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已履行部分案款、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房产无偿转让近亲属、恶意变更产权归属,是常见的规避执行手段,同样属于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执行人在负有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债务期间,其名下不动产、动产、收益等均属责任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或恶意转移,任何通过虚假赠与、无偿过户、变更权属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都将被依法严厉打击。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