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按乡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然而双方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致使被告离家出走,并对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案件虽为抚养纠纷,但背后牵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破碎亲情的修复。不同于简单判决,法官决定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 法官并未机械坐堂问案,而是深入剖析矛盾根源,分别倾听双方内心真实诉求。一方面,法官严肃地向被告释明法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必须负担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不可因感情纠葛而推诿。另一方面,法官从亲情伦理入手,引导双方放下过往恩怨,聚焦孩子的现实需求——稳定的生活与完整的关爱。
在法官融情于法、耐心细致地劝导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融。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此方案确定了由谁直接抚养,既尊重了孩子当前随父亲生活的稳定现状,也化解了双方长期积怨,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父母感情是否存续为前提。然而,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司法裁判更需传递人文关怀。本案中,若简单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可能加剧双方对立,让孩子在父母的怨恨中成长。调解的价值在于,它不仅解决“谁付钱”的问题,更努力修复“谁来爱”的关系。最终协议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表面上看是原告放弃了权利主张,实则是双方放下恩怨、以孩子稳定生活为最大共识的结果。法官认为,父母的分合不该由孩子买单。无论判决还是调解,核心指向永远是: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律与亲情的双重护佑下,被看见、被珍视、被善待。(怀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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