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父亲监护抚养,被告(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然而协议生效后,被告仅支付过一次1000元,此后连续拖欠16个月,累计金额达1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敏锐察觉到,这起纠纷表面是“钱”的问题,实则掺杂着离异夫妻间的情感芥蒂,双方虽对立情绪明显,但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存在调解可能。
法官首先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倾听双方苦衷,疏导对立情绪。一方面,法官向被告严肃阐明,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或经济困难而免除;另一方面,也劝导原告理解被告可能存在的实际难处,并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引导二人放下芥蒂。
在法官融法理于情理的耐心疏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限期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今后每月月底前按时支付当月费用,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形成的身份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断绝;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更是受法律强制力约束的责任。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也承载着对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承诺。抚养费的支付不以抚养权归属为前提,更不因一方经济状况暂时困难、探视受阻等原因而免除,生活不易可以理解,但逃避法定义务绝不被法律允许。
在抚养费纠纷中,直接承载伤害的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孩子——他们无法选择父母的婚姻走向,却被迫承受因父母矛盾而带来的生活动荡。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督促被告履行法定义务,也尽可能修复因诉讼而紧张的家庭关系,旨在以司法的柔性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坚实的“保护伞”。(怀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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