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王宏伟)6月12日,朱某某在一份特殊的劳务代偿协议上郑重签下名字。因家庭困难无力全额支付30800元生态赔偿金,这名非法狩猎者将以村级公益岗位劳动折抵剩余赔款。7月6日,当检察官再次回访时看到,朱某某正有序完成各项劳务安排。
舒城县地处山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拥有得天独厚的生态禀赋。2023年5月,该县划定全县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并明确三年禁猎期、禁猎对象等。然而,朱某某在明知上述禁猎区、禁猎期的情况下,仍然利用网购的钢丝套在自家附近山场中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动物包含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安徽麝1只、“三有”保护动物狗獾1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30800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中,舒城县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经公告三十日后,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某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力全额承担。检察官经实地走访证实,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全额履行能力。为此,朱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亦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
面对“生态修复需落实”与“履行能力有限”的现实矛盾,舒城县检察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经综合研判,认定本案符合劳务代偿适用条件,遂于6月12日与被告人朱某某及其所在村委会三方共同签订劳务代偿协议。协议明确:朱某某先行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剩余部分以村级公益岗位劳动折抵,从事村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清运等工作,劳务折算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岗位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见证。
根据协议安排,村委会负责安排具体劳动岗位、记录出勤情况及考核劳动质量;检察机关定期核查劳动进度,对劳务代偿执行情况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阶段性验收评估。
“通过‘部分缴纳+劳务代偿’的组合方式,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落到实处,避免了因被告人经济困难导致判决空转、生态修复落空,实现了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的探索既彰显了司法温度,又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了助力,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