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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针”引发的纠纷......
来源:安徽日报 党媒云 阅读量:10000 2026-07-06 10:37:49

“轻松减肥,亲测有效!”不少爱美人士在网络看到“口碑”很好的减肥产品容易盲目轻信而冲动下单,结果却买到“三无”产品,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购“减肥针”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支持消费者合理维权的同时也为大家敲响法治警钟。

据称,2026年3月初,小马通过网络平台被小丁引流至微信,随后在微信平台向小丁购买减肥针,支付货款共2250元。收到货后,小马查验货物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等必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小马因担心该产品会危害身体,遂未使用。

小马认为小丁应退还购物款且十倍赔偿其损失;小丁认为小马的索赔金额太大,自己无力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小马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小丁其售出的减肥产品确为“三无”产品。针对小丁的行为,承办法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分析,告知其作为销售者售卖三无产品的危害性及违法性,最终让小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小马。同时考虑到小丁的经济状况以及给小马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承办法官的沟通下,小马同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小丁支付小马购物款及赔偿款共计12000元,小马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小马退还价值2250元的减肥针给小丁。至此,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需采取科学合理方式,切勿盲目使用减肥类产品。本案中,小马线上向小丁购涉案商品,货款两清,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小丁售卖的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缺失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且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来源凭证,系三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受损,可主张赔偿,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应当科学理性,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药品并认真辨别产品信息,保留相关票据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合法维权;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要以产品质量取信于消费者,坚决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切勿为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

(通讯员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