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尚未装修入住,业主便因楼上邻居违规安装空调外机陷入邻里纠纷。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认定楼上业主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超出邻里合理容忍限度,构成妨害物权行为,依法判决其限期拆除外机,切实守护业主合法居住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江某系上下楼邻居。2025年4月,王某收房后首次看房时,发现江某家的空调外机未按小区规划预留位置安装,而是安装在其主卧南窗外侧,正对窗口。考虑到空调后续运行产生的噪音、热风排放等问题,王某心生顾虑,搁置了房屋装修计划,至今未入住新房。为解决纠纷,王某多次与江某沟通协商,同时经由警方介入调处,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将江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拆除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并由对方承担5000元律师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辩称,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较大,无法放入开发商预留机位,只能安装于公共外墙;该空调噪音、排热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王某造成实际影响;同时,江某主张楼栋内已有多家住户采用同类安装方式,楼下业主应当履行邻里包容、提供便利的义务。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已通过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方式履行了告知与劝阻义务,且无执法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尚未装修入住,空调外机亦未长期运行产生实际噪音,但妨害状态已经客观存在。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距离王某卧室窗口过近,正对通风采光面。即便尚未入住,该安装状态本身已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造成潜在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法律保护的范围不限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亦包括可能发生的妨害。权利人无需等待损害实际发生即可主张权利。房屋是“家”的载体,权利人对房屋安宁、舒适的合理期待受法律保护。王某因空调外机“贴窗”安装而产生心理不适,说明其居住安宁的期待受到了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区预留空调外机位置原本就是为了平衡业主权益,江某擅自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低于常规机位、正对楼下卧室窗口的位置,即使空调本身参数达标,该安装方式也已超出邻里之间必要的容忍义务。江某以“其他住户亦如此安装”为由抗辩,法院明确指出,他人不规范安装不能成为豁免侵权的挡箭牌。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
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系相邻关系侵权纠纷,物业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物业公司已通过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日常巡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与劝阻义务,其管理职责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法律亦未赋予物业公司强制拆除权。因此,法院对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因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亦未规定相邻关系纠纷中由侵权方承担律师费,且该费用并非维权必要支出,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江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王某卧室南窗外侧的空调外机,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判决书送达后,原本态度强硬的江某表示服判,案件现已生效。通过物业公司协调,双方正在积极商量移机方案,江某也已同意将空调外机迁移至规划预留位置。(安徽法治报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严翠 漫画/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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