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若未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该由谁承担?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明确给出答案,因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报义务,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产生的全部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不得转嫁给工伤保险基金。该判决为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敲响了警钟。
案情追溯到2024年3月24日,倪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也未申请延长申报时限,直至同年9月,倪某某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11月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协商未果,倪某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人社部门同意。同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在此期间”明确界定为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本案中,用人单位既未在30日内申报,亦未举证存在经审批同意延长的特殊情形,属于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自2024年3月24日事故发生后至人社部门受理倪某某自行申请之日止,这一“空窗期”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工伤申报30天时限是法律划定的硬性“红线”,用人单位切莫心存侥幸。即便职工伤情暂不稳定或双方对事故有争议,也应先行申报;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务必向人社部门申请并留存审批凭证,否则将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对“空窗期”费用不予支付的风险,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工伤职工:如遇单位拖延不报,务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或通过近亲属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注意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疗病历、报警回执等关键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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