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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卖假必担责,三倍赔偿没商量
来源:安徽日报 党媒云 阅读量:10000 2026-06-23 15:02:33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乱象仍时有发生,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公正裁判规范网络经营行为、护航群众消费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6年1月在某平台被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经营的“电器专营店”下单购买标注“xx”品牌的油烟机一台,实际支付货款1798元。三天后,原告收到案涉货物后,发现案涉商品外观工艺粗糙、无正规3C认证标识,与“xx”品牌正品质量标准严重不符。后原告委托“xx”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品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明确案涉产品为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不具备该品牌产品应有的质量保障与安全性能。同时,被告某公司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假一赔四”承诺。

另查,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签收,待确认收货”反映原告是在某平台电器专营店上下单购物。

原告在就退货退款、赔偿等事宜与被告店铺沟通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法律规定的销售欺诈情形,因此,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虽未将撤销其与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作为具体请求事项,但其主张退还货款和三倍赔偿,其请求权是基于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在案件审理中,应就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并进行处理,故某公司应退还货款,原告将货物一并返还。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798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539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向被告返还案涉抽油烟机;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守法经营底线,如实宣传、正品售卖,杜绝售假、欺诈等违规经营行为,自觉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妥善留存交易、沟通、收货等凭证,在遭遇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时,主动通过鉴定固定证据,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讯员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