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放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因与家人产生矛盾,为发泄情绪,于2026年1月10日晚上回到家中,趁家中无人,将白酒泼洒至一楼及二楼卧室的床及柜子上,且用打火机点燃。火势蔓延后其离开现场。大火将乔某自家二层楼房部分物品烧毁,并将邻居家房屋熏黑。后因消防队将火扑灭,未造成更大损失及人员伤亡。
经现场勘查,案发现场为固镇县杨庙镇某村连排二层楼房,二层房顶均加装隔热层,连排楼房每户中间并无间隔。被告人乔某的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另查明,被告人乔某于2026年1月13日10时许在固镇县谷阳镇某小区南门被固镇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2026年1月26日,被害人A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乔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乔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A某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乔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郑重提醒:因个人情绪在私人住宅内放火,这种行为不仅无视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是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即便此次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本案被告人乔某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里、家庭矛盾应理性沟通、合法化解,切勿因一时情绪冲动,采取纵火等极端方式宣泄情绪。广大群众应当敬畏法律、严守安全底线,珍视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讯员 李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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