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夏某(9岁)与韦某(7岁)均系某托管中心学生。韦某在托管期间用手触碰夏某头部并跑向卫生间,关门时做挑逗手势,夏某追逐中用手推卫生间玻璃门,致玻璃破裂割伤手臂,构成十级伤残。夏某的监护人为此找到韦某的监护人及托管机构,引发侵权责任纠纷。
专家点评: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校外托管机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的“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及幼儿园的有关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因此,校外托管机构虽非正规学校,但其根据家长委托提供食宿、看护等服务,对托管期间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属于“其他教育机构”范畴。
本案中,托管公司作为专业校外托管机构,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却使用非安全玻璃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玻璃破碎后形成尖锐边角,是事故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韦某的挑衅行为系事故诱因,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夏某自身追逐撞击玻璃门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专家提醒:随着“双职工”家庭增多,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外的重要管护主体,不能因收费低廉、设施简陋而降低安全保障标准,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完善设施安全,在危险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二是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及时制止危险嬉戏行为;三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并固定证据。(合肥市司法局)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