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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进乡镇 “三有动物”碰不得
来源:谭任杰 汪璟 阅读量:10000 2026-05-18 19:13:56

5月14日,东至县检法两院将一起非法狩猎案的庭审现场“搬”到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香隅法庭,通过“现场庭审+以案释法”,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课。

据悉,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香隅镇某山场,违反禁猎区和禁猎期规定,使用铁制捕兽夹非法狩猎,先后捕获麂子2只,豪猪2只,野兔4只。经鉴定,这些猎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检方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并教育其要管住手、管住嘴,破除“靠山吃山”的陈旧观念。

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破坏生态平衡,并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当庭宣判: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7320元。

“危害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会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东至法院表示,将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犯罪,加强以案释法,引导公众保护野生动物。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向周边村民发放宣传册,详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呼吁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

“以前觉得在山里打几只野味没啥大不了,没想到不仅犯法还要赔钱,真是得不偿失!”当地村民纷纷表示,今后要杜绝猎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破坏生态环境者除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据《民法典》规定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讯员  谭任杰 汪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