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以案释法护“未”安全出行
来源:通讯员 何珊珊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6-05-18 19:05:34

本网讯(通讯员 何珊珊 记者 吴文珍)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深入开展以案普法警示教育,敲响交通安全警钟,压实家长监护责任,以司法力量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防护网。

年仅13岁的未成年女孩小水(化名),在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的情况下,擅自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车辆行至辖区某路口时,小水因操作生疏、行车过程中疏于观察道路状况,与正常通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水本人身体受伤、涉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水未满法定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通行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小水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轿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水未满法定年龄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按道路通行规定行驶,且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小水的监护人就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轿车驾驶人及投保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透过个案深挖背后隐患,意识到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频发,既暴露出青少年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也反映出部分家长监护缺位、安全教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庭审之余,承办法官立足案件实际开展精准普法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告诫其严守交通法律法规红线,充分认清未满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代步车的巨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通行规则,时刻做好自身出行安全防护。同时,严肃对监护人开展警示教育,明确释明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不仅要保障日常生活起居,更要履行好安全教育、行为监管职责,及时劝阻、制止未成年人危险骑行行为,切实守住家庭监护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