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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白酒“缩水”一半 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来源:戴志美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6-05-12 10:03:33

淘宝上看见商家标注920元4瓶白酒的信息遂下单购买,后订单信息却变更为光瓶无盒2瓶,实际也只收到2瓶白酒。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商家“退一赔三”,向消费者返还货款920元,并支付赔偿金2760元;消费者向商家返还货物。

2025年2月13日,赵某在合肥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4瓶52度高炉家30年白酒,价格为920元,店铺承诺2月15日20:36前发货。15日20:56,赵某向网店客服反映商品链接被修改为2瓶,并表示“如果你们打算发两瓶,请不用发货了!”客服未回复。后网店发货,赵某于3月14日只收到白酒2瓶。在此期间,赵某向淘宝平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赵某因相信该公司提供的链接中920元4瓶白酒的宣传而下单,而后订单信息变更为光瓶无盒2瓶,赵某实际收到的亦为2瓶,该公司作出的上述宣传与实际提供的商品不符,足以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数量产生错误的认识,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对赵某要求退回货款92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27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志美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