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农贸市场内不慎滑倒摔伤,责任究竟由谁承担?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酌定农贸市场对受伤的甲女士(化名)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甲女士自行承担80%的责任。
甲女士诉称,其在农贸市场猪肉摊位前行走时,因路面“猪油、泥巴、水混合一地,过于湿滑”而摔倒,导致腰椎骨折。她要求农贸市场承担其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农贸市场辩称,市场内已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志,并有工作人员定时对地面进行清洁。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甲女士摔倒处地面无异物、无水渍、无凹陷。事发时,甲女士双手插兜行走,以致摔倒瞬间无法及时做出防护动作。
法院调取监控后查明,甲女士从通道转入猪肉铺片区时,一只脚轻微打滑,随后臀部着地。事发地面为地砖,平坦整洁,无明显油污或积水。甲女士未能提供“猪油、泥巴、水混合一地”的直接证据,其陈述与视频画面明显不符。
法院认为,甲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女性,对于农贸市场这种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理应保持小心谨慎、防止摔倒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其双手插兜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摔倒瞬间的应急反应和身体平衡,加大了直接倒地的冲击力。同时,事发区域为猪肉摊位,油污水渍难以完全避免,但农贸市场未在通道口处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有效防滑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酌定农贸市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甲女士自行承担80%的责任。案件宣判后,甲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消费者在进入市场、商场等场所时,也应注意观察环境,谨慎行走,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意外受伤。(蒋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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