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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发“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来源:通讯员 叶波 张清华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6-04-29 08:29:20


本网讯( 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叶波 张清华)“孩子一直跟着外公外婆生活,我们支付生活费,这样也算没尽到责任吗?”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向一对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明确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共同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陪伴责任,以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被监护人王某某出生于2017年,其父亲王某、母亲杨某常年在合肥工作。自王某某出生后,王某、杨某便一直将其托付给孩子外公、外婆照料。期间,杨某每两个月看望一次孩子,并按月支付一定生活费;王某则极少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二人在履行抚养教育责任方面明显不到位,长期缺乏对孩子学习、生活和心理成长的关心关注,未能满足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情感陪伴与家庭教育需求,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教育不能“只养不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绝不仅仅是提供物质生活保障,更包含教育、保护、陪伴等法定责任。王某、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杜集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向王某、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明确要求:父母亲自养育,关注孩子成长;履行监护职责,共同陪伴孩子;父母共同担责,协同家庭教育。

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触孩子的单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若父母违反本家庭教育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家长认为‘给孩子钱、让孩子有人照顾就是尽到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养’和‘育’缺一不可。”法官表示,家庭教育不是“家务事”,而是法定义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的温暖陪伴、学校的悉心教育、社会的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