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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创新之火 照亮科创名城 合肥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6-04-28 15:54:19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等领域,旨在通过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市场行为、激发创新活力,为合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离职员工间接持股同业公司被诉

安徽某电子科技公司系从事电子元器件等研发生产与销售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与前销售主管郑某某签署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郑某某在职期间长期负责公司核心客户的对接维护工作,后离职。郑某某配偶李某某与案外人郑某、刘某某等共同出资设立深圳某通讯技术公司,该公司与安徽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核心客户存在大量业务往来,交易产品高度重合。

安徽某电子科技公司主张其客户信息、报价单、采购合同以及客户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倾向等经营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郑某某、深圳某通讯技术公司及其分公司实施了侵害前述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通过配偶持股与他人共同设立深圳某通讯技术公司,并将其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该公司使用,应认定郑某某与深圳某通讯技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医药研发履约起纷争获司法明晰

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委托安徽某制药公司为其研究开发三种仿制药原料及注射液。双方约定,获得备案批准后,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委托安徽某制药公司进行商业化生产加工,原料药与注射液的委托加工需另行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制药公司依约注册申报了原料药及注射液,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验收单。

然而,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安徽某制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抗辩其未按期付款的原因系安徽某制药公司拒绝签署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合同价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在安徽某制药公司完成工艺研发、验证及申报注册工作后即应当支付合同款项。是否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是否进行商业化投产均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不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山东某医药技术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企业抢注商标恶意维权被判赔偿

某文具公司成立于1996年,长期从事文具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某注册商标。某商贸公司于2018年、2020年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注册某商标后,以某文具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某文具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某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期间,某商贸公司还采取向电商平台投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维权方式,导致相关产品被下架、出口受限。

某文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贸公司赔偿因实施恶意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平台投诉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对其中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明知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存在根本性瑕疵,仍以该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名义以某文具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给某文具公司造成损失。另外,某商贸公司还通过平台投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措施,对某文具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构成权利滥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吴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