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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缴社保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双方无争议起诉不予受理
法院:双方无争议起诉不予受理
来源:通讯员 聂永香 张馨 记者 梅觉明 阅读量:10000 2026-04-16 10:33:45

“法官,我就是想请法院出一份判决,证明我当年在这家公司上过班,好去社保局补缴社保……”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程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对双方2017年至2019年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但程某仍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这背后究竟有何缘由?

2017年9月,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一职,2019年1月办理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杨某的支付宝账户,向程某发放了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的全部工资。此前,程某曾就双方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程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庭审中,经法官询问确认,该公司对其与程某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任何异议。程某明确表示,其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以双方存在实质争议纠纷且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为前提。

本案中,程某提交了收入纳税明细详情、银行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朋友圈截图、某公司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记账凭证照片、工资发放表照片等相关证据,用以主张其与该公司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公司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予以认可。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存续期间无任何实质争议和纠纷,无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补缴社会保险而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审理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边界,明确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民事诉讼的核心功能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必须以“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为基本前提。

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本质上是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征缴职责。在此过程中,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无异议,应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其法定职责,对当事人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将无争议的劳动关系确认事项引入诉讼程序,并非办理社保补缴事宜的法定前置程序,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法院提醒,在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无实质争议的情况下,补缴社会保险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资源应集中用于解决真正的矛盾纠纷,而非对无争议的法律事实进行重复确认。唯有准确厘清并恪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各自边界,才能构建高效、便民、有序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聂永香 张馨 记者 梅觉明/漫画 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