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薛某甲、薛某乙系小学学生。曾在深圳童某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报名参加机器人培训课程,期间获得多项赛事奖项。2024年11月,薛某甲、薛某乙的母亲发现该分公司未经许可,将二人的肖像照片制作成“精英榜”宣传栏,展示在店面大厅用于商业推广。薛某甲、薛某乙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深圳童某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深圳童某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未经薛某甲、薛某乙及其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已构成肖像权侵权。鉴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或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深圳童某有限公司布吉分公司、深圳童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肖像照片,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专家提醒: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是人格权领域的高频敏感地带。家长在为孩子报名参加培训、比赛时,若机构要求使用照片用于宣传,务必仔细审阅相关协议条款。一旦发现孩子的照片未经许可被用于官网、公众号、店面展板等,应立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肖像权侵权不仅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可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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