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家事无小事 法理有温度 解读热播剧《家事法庭》中的法与情
来源: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倩倩 马晶璐 阅读量:10000 2026-04-14 09:51:12

近日,法治题材剧《家事法庭》持续热播,该剧以真实家事纠纷为蓝本,将婚姻纠葛、老人赡养、遗产继承、亲子关系等社会热点搬上荧屏。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家事难题,记者采访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法官助理罗宁,解读剧情背后的法律真相,厘清婚姻家庭中的法治边界。

网红父母上演夺子闹剧

电视剧《家事法庭》中,网红主播孙辣辣和前夫刘文波离婚后,为了流量和利益,疯狂争抢女儿小笼包的抚养权,两人在法庭上互相揭短、争执不休,甚至在法院门口上演抢孩子的闹剧。直至虐待女儿的真相曝光,二人才原形毕露。最终,法院将小笼包判给了爸爸,由真心疼爱她的奶奶抚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离婚后双方都想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罗宁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涵盖了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稳定性、父母的抚养能力与陪伴时间、子女的意愿(八周岁以上)等多个关键因素。对于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解释明确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纳入“人格权侵害”范畴,赋予了无过错方申请禁令的权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将孩子送回。

离婚后“探视权”受阻

电视剧《家事法庭》中周小福探望权纠纷案,直击离婚家庭常见的子女探望矛盾,极具现实警示意义。案件中,周小福离婚后长达半年未能见到亲生儿子,心生焦躁,而前妻拒不配合探视,双方对立情绪不断激化,不仅爆发肢体冲突,还在法院门口上演惊险拦车场面。最终,家事法庭摒弃单纯裁判,以温情调解化解隔阂,让周小福及其母亲顺利见到孩子,打破了亲子相见的僵局。

现实生活中,法律如何保障离异一方的探望权?

罗宁介绍,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探望权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子女都是不可或缺的。

探望权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时间、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如果父母协商不成,法院在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以及兼顾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便利性。

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认为对方履行探望义务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得自行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决定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若自行中止可能会面临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当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或造成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恢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探望权的行使。同时,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拒绝为父“捐肾”引诉讼

《家事法庭》中,被全家“托举”成才的名校毕业生冯胜利,一度被贴上“忘恩负义”的标签:身患尿毒症晚期的父亲冯连山,要求他去做捐肾配型检查,冯胜利不仅拒绝,还恶语相向。哥哥姐姐气愤不已,将他诉至家事法庭,要求其捐肾并承担全部医药费。

案件背后藏着不为人知的隐情:真正患病的是冯胜利,他深知家庭已为自己付出太多,不愿再拖累家人,更不愿亲人因捐肾牺牲健康。父亲冯连山无奈之下,只好谎称自己患病,想以“逼迫”的方式让儿子去做检查、积极治病。这场看似激烈的庭审,实则是家人间相互牵挂、彼此守护的深情流露。最终,在法官的引导下,家庭成员放下心结,修复了亲情。

“弘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用尊重与理解滋养亲情,才能让每个家庭都成为温暖的港湾,也让优良家风成为文明社会的生动注脚。”罗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倩倩 马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