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职业年金账户存在“历史欠账”,近日,张某就遭遇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24年1月,张某在某单位辛苦工作数十载,终于迎来退休时刻,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发现1982年至2014年间的职业年金单位未为其记入。这也意味着他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将减少。在与单位沟通无果后,张某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补记1982年至2014年间职业年金。旌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要求原单位为其补记自1982年至 2014年的职业年金,并划转至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对张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认为:该案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示: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职业年金补记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根本属性是行政管理,而非民事纠纷。从争议性质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具体费用的补记等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缴纳环节的处理事项。该事项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性,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单纯的民事权益纠纷。因此,它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因用人单位不能补办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
2.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申诉”并非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指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寻求救济,不属于诉权的告知。
3.有法定的经办、审核流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规定,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印发的相关文件也详细规定了职业年金补记的行政审核流程:需由参保单位填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社保局,由社保局会同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再由单位缴纳至指定账户。这一系列规定清晰地表明,职业年金的经办、征缴、补记、管理及运行,是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与社会保险、财政等行政部门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因补记职业年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类似社会保险缴纳、补记等问题时,应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申请行政处理等途径解决。(吴丽娟 汪悦磬)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