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72 岁的陈某夫妇将唯一住房赠与孙子小李,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明确约定小李须保障二老终身居住、日常照料及医疗赡养。过户后,小李多次以装修、出租为由逼迫老人搬离,拒绝支付医疗费与生活费,甚至发生言语冲突与驱赶行为。陈某夫妇报警,经社区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赠与为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小李未履行约定义务,且严重侵害赠与人生活权益,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小李限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返还。
专家点评:本案核心是附义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房屋已过户、权利转移完成,但法定撤销权不受权利转移限制。小李以逼迫搬离、拒绝赡养的方式,既违反合同义务,也侵害老人居住与养老权益,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法院裁判既尊重契约,也保护老年人财产与养老权益,明确赠与不是 “一赠了之”,附义务必须兑现。
专家提醒:附义务、公证、公益道德性质赠与,撤销规则不同,切勿误以为过户即不可追回。养老、赡养类赠与务必书面明确居住权、照料标准、违约责任,留存协议、转账、沟通记录,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老人处置房产宜保留居住权与生活保障,可办理居住权登记或设置附条件赠与,必要时通过公证方式,防止财产受损、老无所居。(合肥市司法局)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