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陈阳)“我晚上就喝了一点点,以为第二天早上开车没事了。”法庭上,被告人汪某某的懊悔之言,道出了不少驾驶员对“隔夜酒”的认知误区。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隔夜酒”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11月12日晚,汪某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时饮酒。次日凌晨4时许,心存侥幸的汪某某驾车从餐厅出发接朋友,后又驾车返回接另一朋友前往面馆吃早餐,用餐结束后继续驾车前往某小区。当日早上6时许,汪某某驾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对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汪某某被送往医院抽血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认定阈值,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汪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很多驾驶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喝酒后睡一觉、隔几个小时就没事了,实际上睡醒不等于酒醒,切勿心存侥幸轻视‘隔夜酒’。”法官提醒,酒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而非距离饮酒的时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无论驾驶员是否清醒、距饮酒时间多久,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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