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笑气”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获刑,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
2025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进购“笑气”,在芜湖市镜湖区等地出售。周某负责出资、收款,联系上家购买“笑气”,杜某负责联系上家购买“笑气”、寻找买家。同年10月15日前后,被告人张某开始为周某、杜某贩卖“笑气”提供开车帮助,并按照开车的次数、其本人贩卖“笑气”的数额获得提成。周某、杜某将贩卖“笑气”所得扣除开支后平分获利。
经查,被告人周某、杜某非法经营数额17.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5.7万余元。周某、杜某非法获利各3万元,张某非法获利3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杜某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各自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三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笑气”钢瓶依法予以没收。 (王蓓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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