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总算圆满解决了,多亏法官不厌其烦地反复沟通,太感谢你们了!”拿到调解协议的那一刻,王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公厕疏于管理致人滑倒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多次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王某居住在城区一栋老式住宅楼,其房屋对面设有一座公厕。因公厕使用人流量较大,门口地面长期潮湿,进而滋生青苔。2025年7月,王某途经公厕门口时,不慎踩在青苔上摔倒,当即感到手臂剧痛。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随后,王某找到公厕管理方某环保科技公司,要求其承担后续治疗及相关赔偿责任。该公司当时表示,让王某安心治疗,待伤情痊愈后再协商解决方案。可待王某治疗终结,再次与该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时,对方却态度转变,称“你去法院告吧”,明确拒绝私下协商,要求王某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王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本案标的额不大,案情事实较为清晰,具备调解基础。
但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公厕属于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履行日常保洁、防滑除险、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正是因为你们没有及时清理青苔,也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才导致我摔倒受伤。我年纪大了,这一摔遭了不少罪,你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因受伤导致行动不便,心中满是委屈与不满,坚持要求足额赔偿,态度坚决。某公司则辩称,王某自身走路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随即多次分头对双方开展调解疏导工作。一方面安抚王某情绪,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其理性主张诉求;另一方面严肃向某公司阐明法律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厕门口滋生青苔、地面湿滑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管理方疏于防范和管理,存在过错。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态度逐步缓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法官提示,公共管理服务单位应切实扛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厕、楼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及时清理青苔积水、排查整改设施破损等安全隐患,守好群众“脚下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注意观察路面状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章蓉蓉 汪悦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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